发布时间:2023-12-01 00:19:38 浏览次数:983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条第六款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详见附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2日
深圳市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本文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备注:医疗设备(A02320000)、家具(A05010000)、用具(A05020000)、信息技术服务(C16010000、C16020000、C16030000)、会议服务(C22010000)、印刷服务(C23090100)包含所有下级品目。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均为100万元。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其中保密、应急以及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预算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面向公众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民生项目(由采购人自主认定),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为400万元。
(二)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除本文对采购规则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自主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不包括竞价、跟标等其他采购方式),涉密项目除外;选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由采购人严格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的有关程序决定,并做好决策记录留档备查。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法定情形、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
采购人应当主动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优惠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切实落实预留采购份额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深财购〔2022〕3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预留采购份额工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低碳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通过消费帮扶,助力实现乡村产业振兴。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22〕20号)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三)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渠道和时限,以及市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等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公开采购信息。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分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网站,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审查原则和程序,对拟公开的采购意向、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确保涉密和敏感事项不外泄。
(四)关于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9〕58号)执行。
(五)关于涉密项目的采购
绝密级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确定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为主,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主管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六)关于统一采购或者批量采购的项目
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区)相关规定实施统一采购或批量采购的项目,纳入实施范围的采购人直接按照相应采购结果和规则执行。
五、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以下9类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应急抢险、抢修且预算金额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部门规章为准)的工程项目。
(二)办公及工作所需场地、建筑物的租赁;采购人不掌握物业管理主导权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活体动物、标本、化石、干尸实物、文物及相应服务的采购。
(四)直升机托管(含机库租用、飞行计划拟定和申报代理、飞行勤务保障代理、航材进出口业务代理、航材采购与维修、涉及直升机托管服务的办公场所租用等,不含直升机整机的采购);公务用车、船艇、直升机等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消防设备用气等。
(五)直接向境内出版商购买图书、报刊和电子文献资源。
(六)根据政策要求采购脱贫地区或深圳对口帮扶地区农副产品。
(七)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职业资格、技能资格、公职人员招录、辅警招录等相关考务工作(含考试场地租赁、命题、组织考试、体检等);公职人员及辅警人员的体检。
(八)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用布草洗涤消毒服务、医疗废物处置服务。
(九)邮政投递(指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
上述项目预算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应当在自行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进行结果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六、执行范围
全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除外)统一按照《深圳市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适当降低本区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